巡察公告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十堰市郧阳区委巡察工作办法》和省、市、区委巡视巡察工作有关要求,按照区委、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区委成立专项巡察组,自2021年1月8日至3月20日,对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区科技和经信局等12个区直单位,区汉江砂石有限公司、郧润水利发展公司、十堰市昌欣生态修复有限公司等3家区属国有企业及乡镇党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责任情况进行专项巡察。
区委专项巡察组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政治巡察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突出问题,聚焦基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聚焦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情况开展巡察。主要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岗位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欢迎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按照巡察受理范围,直接向专项巡察组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鼓励实名举报。对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将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区委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专项巡察组受理举报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19-7233559(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18772890449(仅用于接收短信)
电子邮箱:syyyqwxcb@163.com
来信地址:郧阳区委巡察办转专项巡察组(城关镇沿江大道156号) 邮编:442500
接访地点:郧阳区委巡察办巡察督办室(城关镇沿江大道156号)
中共十堰市郧阳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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